工资9000元,合同为何约定3500元?
2017-08-14
  工资明明9000元,单位却在合同中约定为3500元,剩下的5500元则打进职工家人的卡里。遇到这种事情该怎么办?实践中,经常有企业实行这样的做法: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较低的工资标准,而在工作中发放较高的工资。用人单位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想逃避法律规定的以工资为基数计算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计算加班费等责任。然而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
  不久前,郭女士进入静安区一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作。公司表示,合同上工资只能写3500元,剩下的5500元打进其家人卡里,郭女士无奈应允。然而,最近她越想越不对劲。“公司为我缴纳的社保都是按照3500元的基准来缴的,我的权益受到了损害。”
 
  专业解析
  有些单位出于别有用心,往往会要求职工签订阴阳合同。但此举涉嫌违法用工,职工应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指出,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签阴阳合同,从根本上来说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是对职工权益的一种侵害。”通过阴阳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少缴纳社保。如果今后要辞退员工,也可以减少赔偿。另一方面,对于职工而言,将工资支付给第三方也存在一定风险,容易造成经济纠纷。
  “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能以其他形式付给第三人。”职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并向单位提出按时补缴之前社保的需求。此外,律师指出,采取隐匿收入、虚假报税的方式逃避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实属偷税,违反了相关的税收法规,如果发生缴费争议的员工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除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工资数额外,单位确实支付了相应的奖金、津贴等福利待遇,那么,仲裁部门将根据提供的有效证据依法维护员工应得的合法权益。否则,阴阳合同很难主张员工权益。职工切莫因眼前的一时“利益”而失去了维权的主动权。
  本案例来源:劳动报
 
  如果有发放记录等证据证明企业发放的工资与劳动合同的工资不一致,一旦发生纠纷,仲裁机构和法院会支持以实际工资为准。出现这种情况时,劳动者一定要留心保留领取工资数额时的证据。
 
  底薪+提成结构隐藏风险
  销售人员看过来——
  销售的工资一般是底薪+提成的形式,底薪一般都很低,需要靠提成提高收入。那么会隐藏着什么风险呢?
  一种情况是底薪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广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895元。比如和员工约定的底薪是1500元,低于最低标准。员工业绩好,这个月发给他两万。再扣除相应的保险之后是高于1895元的,这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另一种情况是,员工底薪是2000元,该员工这个月没有业绩,由于工作失误导致要扣款。这时他的工资只有1500元。法律规定,员工在正常出勤的情况下,不能低于最低标准,应该发给员工1895元。如果没有正常出勤,员工请 了半个月的事假,导致不足1895元,可以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限制。
 
  实操建议
  每个单位都需按月向员工支付工资,但在工资支付实践中存在较多问题 。如未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未按规定期限留存支付记录、支付记录无员工签字,无工资支付清单等。为了确保工资支付记录的真实性,建议单位支付工资时由劳动者在领取清单或者工资条领取单上签字确认,以防止员工只认可工资的数额,但否定工资的组成部分 ,尤其是用人单位同时依法支付了加班费、奖金、报销等非固定项目的情况下。虽然大部分用人单位发放均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员工工资,但建议单位同时采取以上措施。其次,公司支付记录要留存两年,该义务均被各地的工资支付规定规定为单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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