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有权了解员工的私生活吗?
2017-07-24
有微博网友爆料称,某银行发布新规,要求6月底部门和支行领导必须完成所有支行员工的家访工作,并将落实情况纳入考核。
虽然表明,开展家访也是对员工生活等方面的人文关怀,不过家访的决定还是受到部分网友吐槽。有人调侃道,上学要家访,没想到上班后还要家访。
从劳动法角度,应该如何看待企业的这一行为呢?
员工在家接待用人单位调查式的家访算加班吗?
实践中,有的员工提出这样一个想法:“领导在休息日到家里来家访,我们全家需要腾出时间来接受家访。这段时间能不能算作加班呢?”
试想一下,如果领导得知员工有这样的想法估计得气晕了。心想我辛辛苦苦家访都没想加班费,员工却处处想着加班费。
言归正传,我们倾向认为员工在家接待单位领导家访不能算作加班。加班是指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为完成工作任务而额外提供的劳动。员工接受单位领导家访显然与其工作任务无关,所以不能算作加班。虽然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属于员工的休息时间,单位领导前来家访也的确占用了员工一定的休息时间。
但是处处都想着要算加班的这种心态要不得。单位领导来家访也是出于对员工的关心,为了增进与员工家庭之间的联系。如今大家都是社会人,需要与社会方方面面的接触,不能因为前来交流的是单位领导就往加班方面想。用人单位与员工都需要抱着宽容的态度去经营劳动关系,不能锱铢必较。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员工交友、消费等信息吗?
虽然劳动关系具有隶属性,员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需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但是单位的管理权是有边界的,并非可以无限扩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法律将用人单位的了解权限定在“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因此,如果员工的交友、消费等情况与其履行劳动合同没有直接关系的话,用人单位是无权对此进行了解的。员工交友及消费等信息具有一定的私密性。
但是,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比如银行业、金融业等。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会经手大量的资金,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这些特殊行业对于员工的诚信度是非常重视的。员工的日常生活状态可能会诱发一些违反职业道德甚至是违法的行为。
因此,这些特殊行业对于员工需要做到一定的事前监管,我们认为是有一定合理性和必要性的。等到事情发生以后,可能为时已晚了。
员工如果未如实告知用人单位交友、消费等信息,用人单位可以处罚吗?
正如上述提到的,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是无权了解员工交友、消费等信息的。相应地,员工就没有告知义务。
对于那些特殊行业的员工,单位有权在一定程度下了解员工交友、消费等信息。此时,员工应当如实向单位告知其交友、消费等信息。
如果员工告知单位的信息存在虚构的成分,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规章制度,以员工违反诚信原则对其进行处罚。
上述也提到了,那些有权了解员工交友、消费等信息的特殊行业,对于员工的诚信度是非常注重的。因此,对于违反诚信原则的员工一般都采取“零容忍”的处理原则。
实践中,有些员工会如此进行抗辩:“我认为单位无权对这些信息进行了解,因此我就故意编造了虚假的信息。单位了解权的基础不成立,因此我虚构事实也不属于违纪行为。”我们认为员工的这种抗辩是站不住脚的。
如果员工认为单位无权了解相关信息,可以拒绝回答,而不应该虚构事实。一旦员工虚构事实,行为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无论单位的行为是否合法、合理,都不应该成为员工违反诚信原则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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