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法院传票来催债?获刑没商量!
2017-07-11
谈钱伤感情,朋友之间因为金钱纠纷老死不相往来的比比皆是。好吧,那不借个人的,咱借银行的——信用卡!
但是,为追回欠款,银行往往委托讨债公司进行催债,金融服务公司为讨回债款费尽心思,手段也是五花八门。但是有些人却为了讨债目无法纪,一脚踏上雷区,结结实实获了刑。
2017年7月4日上午10点30分,白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曾某、罗某杏、陈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一案。
搬好小板凳且听我娓娓道来~~~
被告人曾某、罗某杏、陈某均任职于佛山市某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该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通过电话、上门、发邮件、寄信四种方式为签约银行追讨信用卡欠款,并拿取一定提成。
自2016年4月始,在受银行委托催收信用卡欠款的过程中,为促使信用卡持有人还款,一催收员提议用自制的以信用卡纠纷为由的法院传票给客户施加压力催收还款。催收员提供了法院传票样本,公司发给前台帮忙打印后,由催收员负责装入信封,寄给债务人,向债务人施压以达到催收银行信用卡欠款的目的。
慢慢地,其他业务员也学着一样通过发假传票来催债,并在公司推广了开来。然而作为公司负责人曾某和经理罗某杏都知道这一非法行径,却并未制止和理会,只要下面人能催收到信用卡,欠款人还了银行的欠款就行了。
自2016年4、5月起,天河区法院收到多批假冒该院发出的传票邮局退件,甚至有当事人持假传票到该院应诉。同年5月中旬、6月上旬、7月中下旬,中院、天河等法院陆续收到因邮寄无法送达而被退回的传票共计38份。7月25日,公安人员在上址将被告人曾某、罗某杏、陈某抓获。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罗某杏、陈某结伙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均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曾某、罗某杏、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意见,认为其没有参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
白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曾某、罗某杏、陈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均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告人曾某、罗某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涉案传票的性质问题
涉案法院传票虽未准确使用相关法院名称及加盖相关法院公章,但从伪造传票邮件被退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及有当事人持该类假传票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应诉的情况看,其从形式及内容上足以令社会公众信以为真,达到与法院正式传票一样的效力,客观上已经扰乱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审判工作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应认定上述传票为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
关于是否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因证人证言和被告人陈述均印证了:以寄送法院传票的方式催收欠款系一催款员提议并开始使用的,随后其他业务人员也开始使用;业务员制作法院传票后发送到该司“托机宝”共享,由前台工作人员统一印制,并由业务员装好、贴上邮票自行投寄;涉案“传票”上020-2917****、170*的号码系该司用于联系欠款人的公用电话;法院于2016年5月、6月、7月期间陆续收到因邮寄无法送达而被退回的传票共计38份。
也就是说,该司工作人员均知道以寄送法院传票催收欠款是公司通用的催款方式之一,该行为持续至案发前。被告人曾某、罗某杏作为公司管理者,明知公司业务员采用以寄送法院传票方式催收欠款,但却持放任的态度,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上述行为。
被告人陈某供述其知道且曾参与以寄送法院传票的方式催收欠款,且在涉案退件的邮票表面的擦拭子上检出的生物成分来自被告人陈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
综上,足以认定被告人曾某、罗某杏、陈某均参与伪造法院传票的事实。故本院对三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述意见均不予采信。
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曾某、罗某杏、陈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曾某、罗某杏、陈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四个月、一年,分别并处罚金五千元、三千元、二千元;缴获的作案工具电话、无线移动电话机各1台、电脑主机2台,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
任何伪造法院公文或冒充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无论出于何种动机,无论是否非法获得他人财产,都会受到法律严惩,最高刑罚将被判刑有期徒刑十年。
在本案中,被告人伪造的法院假传票共同特点包括——
✦ 信件均没有使用印有法院标志的专用平邮信封或中国邮政法院专递寄出,只有加盖“法律函件”红色印章;
✦ 信封内传票格式与该院正式传票明显不同,未加盖法院公章;
✦ 联系电话以及主审法官、书记员均不是该院的电话及人员。
来来来
来看看这些 伪造 的传票都长什么样?
真VS假


真实 的法院专递及传票长这样哦!
按民事法律程序,当事人到法院起诉,法院会在立案后将起诉状副本、证据等送达给对方当事人,通知其应诉,并送达开庭传票。像本案这种,直接寄出传票,没有相应的起诉状或证据等,肯定不符合法律程序。所以提醒各位,对来源不明的法律文书不能轻信,但也不能置之不理,如果对广州市法院寄出的法律文书存疑,当事人可以通过服务平台咨询本人案件情况,或直接到法院询问。
另外,提醒一句,所有法院的账号都是对公账号,不会直接让群众将钱转账到私人账号,也没有所谓“担保账号”或“联合账号”。
来源 | 白云法院
【免责声明】:
“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版权声明】:
本文经由本所律师编辑上传,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