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1月份起,苏某分四次向被告人石甲贷款4万元,贷款到期后,石甲多次向苏某索要贷款无果。2014年9月11日石甲以入住苏某家的方式迫使苏某还贷款直至2014年9月18日。
2014年7月2日苏某向石乙贷款72000元,其中有被告人石丙6万元,贷款到期后,石甲向苏某索要贷款无果后,石甲让石丙去要,2014年9月11日石甲将石丙送到苏某家中,石丙以入住苏某家的方式迫使苏某还款至2014年9月18日。
2012年8月16日苏某向被告人李某贷款5万元,贷款到期后,李某多次向苏某索要贷款无果。2014年9月15日李某将被告人郝某送到苏某家中,郝某以入住苏某家的方式迫使苏某还款直至2014年9月18日早上。期间李某给郝某送过饭。
2014年9月18日早上,郝某离开了,被告人李某来到苏某家中。苏某与被告人石甲、李某、石丙等人在其家中协商还款事宜无果跳楼身亡。另,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石甲、李某、石丙、郝某与苏某家属补偿协议,苏某家属对四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法院从轻处理。
【审判】
被告人石甲、石丙、郝某以索要债务为由住入苏某家中,石甲、石丙共住了七天,郝某住了三天,严重影响苏某及其家属的正常生活。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之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李某将妻子郝某送到苏某家索要债务,期间李某给郝某送饭,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属共同犯罪。鉴于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尚好,并私下与死者家属自愿达成了补偿协议,给予死者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同时放弃了死者生前所欠的全部债务,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依法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均作出了缓刑判决。
【评析】
进入债务人家中讨债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根据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为了落实公民这一权利,强化保护公民私生活的自由与安宁,我国《刑法》第245条专门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的行为。这里的“非法”是指行为人未经住宅权人同意或者没有法律依据。“侵入”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未经住宅权人允许擅自闯入;二是进入时住宅权人不反对,但在住宅权人要求退出时,仍然滞留,不肯退出。根据《刑法》第245条规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本案中,虽然四债权人强行入住苏某家的目的是为了索要合法债务,主观上没有什么恶意,但这并不能成为侵入他人住宅的合法依据。四债权人为了讨债,违背他人意愿,非法进入他人住宅,且长时间滞留,不仅侵害了他人的住宅安宁和自由权,而且造成他人跳楼身亡的严重后果,故他们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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